武汉工程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学校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保密工作是学校保密工作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处、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及科技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必须把保守国家科技秘密、安全有效运用科技成果、更好地为科技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保密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保密工作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作为科技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制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有关科技保密的学习、宣传、检查和材料上报工作;成立科技保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和保密员职责,制定年度科技保密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各单位科技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重点成果及重点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并定期向学校报告科技保密工作情况;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失泄密事件;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第六条 有关科技保密的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检查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为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科研秘书兼科技保密员,按照分管负责制,具体负责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科技保密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国家各级下达的科技规划、科技项目(包括纵向和横向科技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和科技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逐层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
第三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技事项,应当确定为科学技术秘密:
(一)消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技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 科学技术秘密具体范围包括:
(一)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科技事项;
(二)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保密科研项目;
(三)泄露后会在国际上失去技术领先或技术优势地位的科技事项;
(四)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事项;
(五)泄露后会影响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技术引进的科技事项;
(六)国外保密或具有特殊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七)国家大范围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原始资料;
(八)涉及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不宜公开发表的战略、政策、规划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软科学成果及其资料;
(九)全国、全省以及全校性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等。
第九条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的损害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事项,不得确定为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四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涉密项目密级确定和变更工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和审批:
(一)科研项目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时,已经确定国家秘密相应密级的,按原定密级执行。
(二)科研项目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时,没有确定密级,但根据研究需要,采用了相关国家秘密数据、资料的,项目组应及时采取保密措施,提交定密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定密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送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审阅后,报校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科技密级的同时,要确定其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三)科研项目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时,没有确定密级,但研究成果符合第七、八、九条规定,应当申请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涉密科技成果鉴定时,应审核科研工作中拟定的密级,并对鉴定后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提出意见,由项目组提交定密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定密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送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审阅后,报校定密责任人审批。
(五)保密期限:从立题申报科研项目起至科研成果鉴定的一段时间为研究阶段保密期;成果鉴定后至解密为成果保密期。凡科技资料或技术成果事后发现需要变更密级的,要及时申请密级变更。凡不再需要保密的,要及时解密。解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六)保密要点: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十二条 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保密文件的清理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平时按工作情况随时定密、变更和解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科研项目下达时,保密协议(条款、承诺)包含在合同(任务书)内的,由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根据有关保密要求直接审定;根据研究需要或对方要求补充签订保密协议(条款、承诺)的,由项目组拟定,经所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审定;商业、民品科研项目保密协议(条款、承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涉密科技项目和涉密科技成果等过程的保密材料,从申报、立项、计划执行到成果鉴定验收,由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及各承担单位按职责进行管理,并将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度化;成果鉴定、验收后,各单位负责按项目将全部资料收集整理后报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交校档案馆存档。涉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涉密科技项目的汇报、指示和有关事宜的记录、实验记录,只能记录在专用保密本上。凡接触保密内容者,不得外传。保密本按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交回。
第十八条 涉密项目组应严格控制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依据工作需要使用和管理涉密项目的有关涉密事项。
有关的涉密事项具体指:涉密事项的信息查阅,论证、申报,立项、合同签订、经费办理,登记退税,设计研究,实验、试制,外场试验,协作配套、总结、验收、归档、成果申报等过程中的事项。
第十九条涉密项目组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在办理立项、入款、结算等有关经费事项时,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名称、来源等涉密信息进行非密化处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本科生或其他学生,一般不得参加涉密科技项目中有关保密内容的研究工作。确需参加者,应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批准,先做好保密教育及签订保密协议书后再参加研究工作,不得将与保密项目有关的内容外传和将文件带走。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和涉密研究生的上岗审查、在岗管理和离岗管理等,严格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密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涉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涉密人员,按照其所经营和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密级确定涉密等级,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涉密科技项目不得随意允许外宾参观,特殊情况由承担单位写出报告,由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接待。接待外宾参观时,须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和有关部分的遮盖工作。内宾参观涉密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单位和主管部门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书面批准。对参观人员、时间、项目、内容必须认真登记,并做好有关记录。内外宾参观时,不得拿走样品和拍照。
第七章 场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密科研项目生产研制阶段召开的涉密会议要在内部或具备安全保密的场所召开。项目负责人制定会议保密方案,并对会议现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控制与会人员范围。会议现场严禁使用无线通信、无线话筒和具备上网、摄录功能的电子通信设备,会议涉密载体、介质领用、发放、退还、销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要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密科研项目科研场所按保密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涉密科研场所与其他办公场所相对隔离,涉密和非涉密2类科研场所不重叠,明确划分符合各类要求的科研工作区域,杜绝非项目参研人员随意进入涉密科研现场,做好涉密工作人员的出入管理。
第八章 成果及载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涉密科技项目的研究而收集或由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国家保密资料、数据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复印的保密资料、研究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片均应按保密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在保密期限内,一般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发表与涉密科技项目和涉密科技成果有关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时,事先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审查后,由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论文发表和交流时,不得超越审批的内容和会议规定的知晓范围。未经审批擅自发表和交流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技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绝密级国家科技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保密专利;
2.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技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3.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技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涉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技项目和涉密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管理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科技保密工作方面做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违反科技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科技保密文件的管理按照《武汉工程大学保密工作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科研学术论文的保密审查由各单位报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经先装办审查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出现保密文件失密和文件丢失或涉密科技项目失密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校保密委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科技保密规定》(校保密〔2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