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密品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密品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密品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观察、测试、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对密品研制、生产、实验、运输、使用、维修、销毁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密品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明确保密要点。
第五条 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密品登记表》(附件1),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告知上述登记内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严禁无关人员参观密品。
第七条 外形或者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其他保护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在其出厂前对可能暴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
第八条 密品在各环节的交接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记录签收情况的登记簿应当保存备查。
第九条 密品的研制、生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密品在各个环节均受到严密保护。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放置有密品的场所应加强保密安防措施,必要时可设置警卫力量。
第十一条 密品的使用、维修遵从如下规定:
(一)密品的使用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密品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使用密品;
(二)密品的维修需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装技术与装备办公室)备案登记,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装技术与装备办公室)指定专人全程监督、检查维修过程;
(三)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密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无关人员知悉。
第十二条 密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密品应当密封于包装箱内,体积大、无法处置于包装箱内的,应当采取其他的安全保密措施;
(二)发货、收货和承运部门,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使用社会资源发货、收货和运输的,应当雇佣有资质的单位,专车专运;
(三)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专人押运;
(四)需要办理免检手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要随身携带使用的密品,应当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六)密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重要密品运输应当制定安全保密方案,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销毁密品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销毁涉密物品登记备案清单》(附件3)。审批通过后,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送具有保密资质的销毁中心进行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能反映密品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纸、图表,应当按照学校涉密载体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装技术与装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工大科发〔2019〕6号附件1.doc 武工大科发〔2019〕6号附件2.doc武工大科发〔2019〕6号附件3.doc